Page 16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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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告知其他业主小区被隔离的人员信息,如房号等具体信息?
答: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披露被隔离的人员的基本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此,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的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
外披露该部分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等等。
10、物业公司能否以防疫新冠病毒为由,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答:目前尚无无法律明确规定,故物业公司不得擅自以防疫为由,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除非与业主协商一致。
在包干制下,物业公司自负盈亏,因疫情防控支出的成本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如若
物业公司投入成本过高,建议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协商,争取能够从公共收益中对物业公
司适当地进行补贴。如果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建议物业公司与居委会、街道沟通,明确物
业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明确补贴方案,或者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相关费
用,等业委会成立后再行处理。
在酬金制下,物业公司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
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因此物业公司因疫情
防控支出的成本应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但物业公司应事先征得业委会的同意,不
应随意支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如业委会未成立,相关防疫支出方案
同样建议与居委会、街道沟通报备明确。
11、因疫情管控影响, 业主未按期交纳物业费,是否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答:此处可参考前文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并结合疫情影响的程度和因果关系来看,如
属不可抗力,则业主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另外,因为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全局性,及公共性,故即使是在非疫情期间,如业主
全额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通常亦会减免违约金,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有合理理
由延期缴纳物业费,法院一般也仅会支持物业服务费本金,很少有支持违约金的情况发生。
综上,建议如果业主因疫情管控影响,未按期交纳物业费,在业主进行合理解释说明,
并后续补交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公司不宜再追责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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