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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
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
定
(1991 年 7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
括: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
(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
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
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 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
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 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
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 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
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
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 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
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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