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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

                  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

                                                           定


                                                (1991 年 7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

                 括: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

                 (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

                 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


                 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    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

                 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    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

                 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    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

                 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

                 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    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

                 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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