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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
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
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
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严禁使用威胁、引
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 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
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
上。收集证据要及时、客观、全面。
证据的收集主要由案件检查人员进行。案件审理人员在
审理案件时,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间存在矛盾,一般由报案
单位补充调查取证,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也可以由案件审理
部门补充收集。
第五条 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
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
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原物存放何处。
第六条 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
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
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
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
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对可作为书证的原始材料或复制件,党的各级组织不得
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收集的材料涉及机密事项应履行一定
的批准手续。党员有义务向组织提供记载有与案情有关系的
工作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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