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 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 定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 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