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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证人证言的鉴别,要注意审查证言的内容
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
常因素的干扰,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第十六条 对受审查党员陈述的鉴别,要审查其交待或
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
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对视听材料的鉴别,要注意是否伪造,是否
被裁剪,是否拼接组合。
第十八条 对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要注意受侵害人
员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影响。
第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确凿。证据经过鉴
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
改或弃毁,有关党组织在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
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党员无错的证据。要综合
运用证据,证据之间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
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
除时,不能定案。
第二十条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
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
第二十一条 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
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
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
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
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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