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284

第十五条             对证人证言的鉴别,要注意审查证言的内容

                 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

                 常因素的干扰,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第十六条             对受审查党员陈述的鉴别,要审查其交待或

                 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

                 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对视听材料的鉴别,要注意是否伪造,是否

                 被裁剪,是否拼接组合。

                        第十八条             对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要注意受侵害人

                 员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影响。

                        第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确凿。证据经过鉴

                 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

                 改或弃毁,有关党组织在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


                 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党员无错的证据。要综合

                 运用证据,证据之间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

                 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

                 除时,不能定案。

                        第二十条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

                 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

                        第二十一条                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

                 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

                 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


                 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

                 不能定案。











                                                                                                       276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