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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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
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
组织应为其保密。
第七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党员和群众,都应及时地、
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拒绝作证。党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收集证人证言,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
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没有书写能力的,由他人或调查取证人根据证人的讲述代写,
写好后读给证人听,并按证人意见进行修改,然后由证人签
字、盖章或按手印。书写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
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
清楚。调查人员要作好询问笔录,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
对证人证言,应由取证人注明证人工作单位、职务,并
由取证人签字。不必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加注“属实”、
“供参考”之类的文字。
证人作证后,如有补充、更正,可另行书写,并说明更
正的理由。办案人员应将补充、更正的证人证言与该证人原
出具的证言一并归入案卷。
证人作证后,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如发现受审查党员及
其亲友对证人打击报复,从严处理。
第八条 收集受审查党员的陈述包括:受审查党员对自
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揭发同案违纪人员的材料。
受审查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交待自己的问
题,同时也有依据党章的规定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受审查党
员对“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
织应认真研究并作出说明,一并归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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