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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得证据,按有关

                 规定办理。

                        纪律检查人员对有作案现场的非刑事案件,应注意对现

                 场作出检查,并作好笔录。

                        第十条           对受到刑事处罚、政纪处分的党员作党纪处理,


                 必须收集主要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鉴别证据的任务是: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

                 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

                 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经过

                 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

                 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

                 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

                 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

                 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

                 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             对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

                 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

                 况。研究、分析所取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其有无证


                 明作用。

                        第十四条             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

                 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

                 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所取书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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