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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按照规定制作《使用留置措施审批表》,附被调查人涉嫌


                 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使用

                 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按程序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


                 批后(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须报告

                 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上级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


                       明确审批要点。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关于监察对象界定、第

                 二十二条关于适用留置措施条件、第四十四条关于被留置人员合


                 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上级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开展留置审批

                 应做到“七审七看”:一审报批形式要件,看使用留置措施审批


                 表、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原

                 件或复印件、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等材料是否齐全、


                 签批程序是否到位;二审对象主体身份,看是否为监察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


                 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三审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性质,看拟留

                 置的被调查人是否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拟留置的涉案人员是否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

                 罪;四审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看已经掌握的部分违法犯罪事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审尚未查实的问题线索情况,

                 看是否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六审采取留置措施必要


                 性,看涉及案情是否重大复杂,拟留置的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是

                 否存在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七审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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