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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同时树立执纪和执法的理念,拥


                 有监督、执纪和监督、调查的意识。法法衔接更多的是指纪检监

                 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有效对接。


                 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

                 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


                 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

                 集、固定、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相一致。鉴此,在监察调查中,一是要按照刑法关于各具体职务

                 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


                 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的证据要依法分别收集;二是要按照

                 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等相关规定确立

                 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甄别和运用证据;三是要严格依照监察


                 法的规定,文明规范地运用各项监察调查措施,严防侵害被调查

                 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对调查中的


                 非法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要主动排除,并予补证;

                 四是监察调查终结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严格按照公诉标准或是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

                 证据,确保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都已收集在案,证据之间


                 的合理怀疑得到排除,并且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要通过

                 监察调查,达到案件实体上的穷尽,程序上的规范有效。即,被


                 调查人涉嫌犯罪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均已查清,并获取确实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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