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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予以证实;各项调查活动、调查措施和收集证据的行为都是
依法实施的,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法律文书齐全规范,能够经得起后续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检
验。
要有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相衔接的程序机制
监察执法中的法法衔接,包括“神”和“形”两方面。“神”
的衔接是内核和根本,是实质上的链接,指监察调查严格贯彻“以
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
保调查终结形成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文书等方面均能与审查
起诉的标准相对接、相符合。“形”的衔接是机制和保障,是工
作程序上的衔接,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调查终
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程序上如何衔接的问题。如,监
察委员会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应当与检察机关内设
哪个机构对接;对监察调查中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后续由
检察机关哪个内设机构办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手续;检察机关
将案件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是否还
要将逮捕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等等。只有把移送审查起诉过程
中涉及的诸多程序性问题都予以解决,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审查起
诉程序之间建构完整、有效、确保案件交接和信息流通的机制体
系,保障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
接的工作机制才是真正建立起来。
要有同时谙熟监察法和刑事法的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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