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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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是针对《办法》第十七条有关金融机构假币实物管理规定设立的罚则,根据上条规定,
       如果金融机构存在下列问题,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假币实物管理未执行账实分管原则,由一名人员同时管理假币代保管登记账簿和假币
       实物。

       2.假币实物没有单独入箱(柜)保管,而是和真钞(币)混放,或者虽然单独摆放,但缺
       乏安全保管措施,易于造成流失。
       3.假币实物未按普通类假币和关注类假币分类摆放,无法与反假信息系统登录的假币分类
       信息一一对应。
       4.未建立假币代保管登记制度,假币调入调出与集中解缴(包括从网点向上一级行交送、
       运营部门向当地人民银行集中解缴),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送达与收回被收缴货币、鉴定
       结果为真币时退还客户等,未能序时逐笔登记。
       5.未经人民银行同意,私自截留或对外提供假币实物作为培训教学、机具检测等用途。
       6.因保管不善,真假混杂,导致已收缴、没收假币重新流入市场。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点
       既不同于假币误付,也不属于有意将假币对外支付,是由于对假币实物管理不当所致,当
       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向外支付的意图,而是对假币保管规定执行不到位引发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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