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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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针对《办法》第十六条有关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报告机制所制定的罚则。金融
机构作为反假货币的一线窗口,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线索是应尽的义务,如发现以下
情况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含5张、枚)以上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报告起点不能违背数量最小原则,片
面强调《办法》规定的报告起点即一次性发现5张(枚),也不能随意用本地规定报
告起点代替《办法》规定,否则即构成本项所指违规行为。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对于新的假币冠字号码,新的模仿水印、安全线、
光彩光变油墨等伪造技术,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对于被收缴人的身份信息、言谈
举止,被收缴货币的来源等假币线索,金融机构有主动收集、报告的义务,不应该把
了解和报告这些线索视作与本职无关。
4.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对于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出现过激言行举止,
强行索要被收缴货币,严重干扰正常营业秩序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此项为兜底规定,如人民银行根据反假货币形势需
要,增设与假币收缴报告机制有关的规定,也将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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