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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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是针对《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有关金融机构鉴定
机制所制定的罚则。根据上述各条规定,获得鉴定授权的金融机构向被收缴人提供服务
时如存在以下问题,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以种种理由向被收缴人或收缴单位收取鉴定服务费用。
2.《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不符合人民
银行统一规范要求,或者未加盖规定的印章、名单或加盖名章不全,填写要素不准确、
不规范或不齐全。
3.未执行双人办理鉴定业务的原则,经办人员未采取人工鉴定与机具鉴定交叉共用的方
式,复核人员未实施独立的实质性复核。
4.鉴定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鉴定等级相对应的货币真伪鉴定专业能力。
5.鉴定单位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或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送达待鉴定货币超过规
定的时效。
6.鉴定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而需要延长时间时,未采取书面形式向被收缴人或收缴
单位说明理由。
7未按要求对不同币种、券别的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被收缴货币经鉴定为
假币的,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硬币,则由鉴定单位退还收缴单位集中解缴,同时向收缴
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而不能按照鉴定结果为假人民币纸币时的处理方
式,直接没收并开具鉴定书和没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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