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真 真 伪 伪 此项是针对《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金融机构鉴定机制所制定的罚则。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一 项规定,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属于违规行为,《办法》对此做了 修改,增加“无故”二字,是指拒绝受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获得鉴定授权的金融机构对 于被收缴人的鉴定假币申请,在申请时效、申请表达方式、申请待鉴定货币均符合前提条件的情 况下拒绝受理,则违反了本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