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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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金融机构发生涉假纠纷后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金融机构在接到涉假纠纷的投诉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我国民商法的一般规定,在平等主体间出现纠纷时,采
       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客户从柜面或自助现金设备中取到假币的投诉,应该由客户对该假币
       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进行举证。但在金融机构和客户两者之间,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容易提供该证据,让更容易举证的一
       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几率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
       和客户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现实中,金融机构有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设备,其举证能力也要明显高于客户,
       而客户在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 让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也是较为合理的安排。
           在发生涉假纠纷时,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业务记录。客户办理现金业务时, 金融机构有相应的业务记录。这些
       记录主要包括各类业务凭证、冠字号码记录和业务录像等资料。其中,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 3 个月,
       《办法》对
           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 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形式提供资料和记录。金融机构应在客户提交查询冠字号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
       内用规定的格式文书反馈冠字号码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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