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十二条 u 原第十五条 u 第十二条(回笼款夹杂假币处理) u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 u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 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 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 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 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 币回笼款。 币回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