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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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误收或误付假币后报告和解缴实物的规定,属于新增设规定。
             金融机构误收或误付假币属于严重的业务差错。金融机构发生误收或误付, 一般有以下原因:一是业务操作流
         程不符合规范,未严格执行相关业务的操作规程。二是机具老化或设置有问题,导致鉴别能力下降,或由于人员素质

         不高,未能准确鉴别真伪。三是造假分子仿制技术有较大突破,出现了新类型假币,而当前机具堵截能力或人员素质
         不能适应准确鉴别新型假币的要求,万一出现此类假币,应当尽快研究应对方案。
             所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也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误收或误付假币的实物资料,报
         送的基本途径是:发生误收假币的,由误收机构报送;发生误付假币的,如系客户发现,且经过冠字号码查询等方式

         确认的, 由误付机构报送。如系客户在他行存款发现后被收缴的,由收缴单位报送。及时报送假币实物,确保人民
         银行能够尽快对假币仿制防伪技术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属于新的假币类型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金融机构高
         度关注,加强堵截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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