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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时代
F+EPC 的合规分析
1. 从立项主体来分析
EPC 是指建设单
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 一种情况是由政府方作为立项主体,企业仅仅作为项目
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 代建单位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管理
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 责任。在严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
的设计、采购、施工。 债务风险的有关政策已明确融资代建作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F+EPC 是指工程总承包 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规避合规风险,地方政府往往变通由
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 企业作为公益性项目立项主体,这时我们仍然需要穿透来看,
的融资、设计、采购、 公益性项目应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来看待,而不能作为企业
施工。也就是在 EPC 基 投资项目来看待,详见后面分析。
础上增加了一项融资任 而政府方作为项目业主采用 F+EPC 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地
务。 方政府以建设 - 移交(BT)方式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
从地方实践来 因此显然不合规。今年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指
看,大部分地方在进行 出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法规上进一
F+EPC 的操作时通常由 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可以采用 F+EPC 模式操作。
政府方指定或者授权融
资平台公司或者地方国 2. 从资金来源分析
有企业作为项目单位。
假设企业作为项 在公益性项目中,由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
目单位进行 F+EPC,是 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在准经营性项目中,经营
否可以认定是企业投资 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因此,
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未 在公益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一定支
承担直接或者间接的 付责任。公益性项目实际支付的来源最终还是政府方,准经
债务偿还责任,从而认 营性项目的可行性缺口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
为该项目与地方政府无 由此来看,在公益性项目与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存在
关?我们来逐一分析。 资金支出责任,政府在获得税收、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后履行
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公共职责所发生的正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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