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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基础设施 REITs 能否覆盖 PPP 项目的债务性融资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通常的 PPP 项目,根据我国固定资 基金资产的 20%,且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
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其融资方案 项目维修、改造等,即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
通常采取“资本金出资 + 债务性融资”的方 运用必须遵循“大股小债”的原则。因此,
式,且项目前期通常均会保持较高的资产负 我们认为,按照目前规定,基础设施 REITs
债率水平,即呈现“小股大债”的情形。而 能否覆盖 PPP 项目的债务性融资存在不确定
根据《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 80% 以上 性,如希望通过使用更低融资成本的基础设
基金资产需要通过股权方式投入基础设施项 施REITs资金实现对债务性融资置换的目的,
目公司,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 仍然需要对可行路径进行进一步设计和论证。
基础设施基金收购 PPP 项目股权存在的问题
《指引》要求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 另外,对于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 PPP 项
支持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必然涉及 目公司的情形,根据《指引》要求资产支持
项目公司原股东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问题。 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规定,政府方
而在 PPP 项目中,一方面通常都会设置股权 出资代表也需要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锁定期的安排,限制社会资本方股东转让项 资产支持证券,尽管该操作并不为 PPP 相关
目公司股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社会资 规定所禁止,但完成股权转让后,政府方出
本方股东为国有企业的,其持有的项目公司 资代表将无法再基于股东身份对项目公司的
股权属于国有产权,转让该部分股权需要按 经营管理行使一票否决权等权利,势必也会
照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外部决策 对政府方如何继续对 PPP 项目运营进行必要
审批、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一系列法定程 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服务和产品的稳定性
序国有产权交易限制,这也是 PPP 项目股权 带来新的挑战。
转让实践中常见的难题之一。
PPP 项目原始权益人需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根据《指引》第十七条,基础设施项目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原始权益人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 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 “原始权益人”,
配售,战略配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 是指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对基础设施
发售数量的 20%,且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项目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尽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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