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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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
1.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规模、
效益等情况确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满足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
2. 各单位在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后,应将相关车辆
的数量、用途、规格等报公司审核。
(四)公务用车处置
1. 公司总部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用以抵账或转至分公司、
直管项目用于生产经营。
2.公务用车处置要符合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防范资产流
失。
六、司勤人员安置
公司总部所有外聘司勤人员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同
期满后,不再续签。各单位根据本企业司勤人员整体情况,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一)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
上岗人员。
(二)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
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方式妥善安置。
(三)依法做好相关人员聘用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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