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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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范围是指,公司总部及各单位


                   所在直辖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城区)。


                         第五条 公务出行。


                         (一)公司总部人员公务出行。总部中层干部及一般管


                   理人员取消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采取


                   社会化方式解决,费用实报实销。

                         (二)各单位班子成员公务出行。取消各单位领导专车


                   及区域范围内的公务用车,严禁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不发


                   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一般公务出行采取社会化方式


                   解决,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 可以申请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情况包


                   括:


                         (一)取送机要、保密文件,外出使用印信等;


                         (二)财务金融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增值税票据业务


                   等;

                         (三)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事件;


                         (四)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参加当地政府组织会议、活动


                   等;


                         (五)经公司批准的接待、外事、商务用车等;


                         (六)公司离退休老干部特殊需要用车;


                         (七)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需特殊保障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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