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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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范围是指,公司总部及各单位
所在直辖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城区)。
第五条 公务出行。
(一)公司总部人员公务出行。总部中层干部及一般管
理人员取消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采取
社会化方式解决,费用实报实销。
(二)各单位班子成员公务出行。取消各单位领导专车
及区域范围内的公务用车,严禁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不发
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一般公务出行采取社会化方式
解决,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 可以申请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情况包
括:
(一)取送机要、保密文件,外出使用印信等;
(二)财务金融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增值税票据业务
等;
(三)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事件;
(四)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参加当地政府组织会议、活动
等;
(五)经公司批准的接待、外事、商务用车等;
(六)公司离退休老干部特殊需要用车;
(七)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需特殊保障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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