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P. 210

司批复的各单位公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控制公务出行


                   费用额度,其中包含上下班通勤定额补贴,其余公务出行费


                   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可以申请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情况包

                   括: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事件;

                         (二)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会议、活动等;


                         (三)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接待、外事、商务用


                   车等;


                         (四)各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特殊需要用车;


                         (五)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需特殊保障的活动

                   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


                   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

                   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


                   自己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

                   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


                   车和过桥过路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


                   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 201 页 共 253 页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