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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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批复的各单位公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控制公务出行
费用额度,其中包含上下班通勤定额补贴,其余公务出行费
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可以申请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情况包
括: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事件;
(二)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会议、活动等;
(三)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接待、外事、商务用
车等;
(四)各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特殊需要用车;
(五)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需特殊保障的活动
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
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
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
自己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
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
车和过桥过路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
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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