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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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


                   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通过正规旧机动车交


                   易市场评估作价后,采用符合政策要求的方式(如竞价、拍

                   卖等)进行。处置收入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


                   源节约的原则建设、配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配置


                   办公用房、严禁对办公建筑物内外和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


                   修。


                         第十七条            各单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

                   记,每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


                   不超过 50 平方米。单位其他负责人,每人办公室使用面积


                   标准不超过 40 平方米。

                         第十八条            禁止各单位负责人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


                   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


                   房,确因异地工作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而需要另行配置


                   办公用房的,应当报单位领导班子从严掌握、批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现有办公室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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