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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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各单位负责人根


                   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审批流程,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到国(境)


                   外参观、考察及参加与国(境)外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差旅

                   活动。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务实


                   高效的原则,完善和制定临时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


                   具的等级标准,以及住宿费、伙食费、工杂费标准如下: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各单位负责人可以乘


                   坐与国内航线航班同等水平的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


                   车硬席。

                         (二)住宿费标准:在中国交建和公司有驻外机构的国


                   家,驻外机构能提供住宿的,各单位负责人入住驻外机构,


                   驻外机构无法提供住宿的,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住宿标准内住宿酒店,不


                   得入住酒店套房。住宿标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

                   于 印 发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516 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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