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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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的,需由经办人注明原因,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
可报销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1.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商会、
协会、或企业等组织的国(境)外会议、考察、参观、交流、
培训及学习等与国(境)外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活动的各单
位负责人,其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
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3﹞5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另行发放出差补贴。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从事市场开拓、商业谈判、项目
管理等与国(境)外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业务活动的各单位负
责人,按本单位制定的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出差
补贴,不得另行发放伙食费、公杂费。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参加政府机构举办的赴国
(境)外访问、学习、培训及参观等,按举办单位统一规定
支付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
安排国(境)外出差和考察活动,制定出国(境)计划。不
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
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国(境)外出差和考察应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
确定经济合理的出行线路,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尽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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