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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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
结合的方式,对各项目部“三点合一”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四、总结评价
项目领导小组应对“三点合一”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对选题立项、组织准备、现场实施、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全
面反映,并对全部过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取得的效果进
行统计,形成年度报告(见附表 13),上报审批单位和部门。
项目联系点审批单位或部门根据各项目上报的年度报
告,结合日常对项目“三点合一”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作为奖励和惩处的基本依据。
五、奖励和惩处
(一)奖励。
对在“三点合一”建设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部门和人员,
可以按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项目领导小组人员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2.通过认真开展“三点合一”建设工作,取得重大经济
和社会效益的;
3.亏损项目治亏扭亏成效显著的;
4.其他应当奖励的有关情形。
(二)惩处。
在“三点合一”建设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对直接责
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给予党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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