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20180816_ERA職前教育訓練_上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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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方法






                         土地增值稅節稅分享


                        •(二)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出售(先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自移轉登記
                          日起2年內重購(後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
                          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原出售土地: 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使沒有申請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2.新購土地: (1)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1人。 (2) 地上房
                          屋所有權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
                          記。 (3) 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之情形。 (4) 面積限制:都市土
                          地未超過3公畝,約 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約 211.75坪。 (5)
                          先購後售者,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日須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3.把握機會及期限: 重購退稅無申請次數限制,自 90年 1月 1日起退稅申
                          請期限為5年。
                        • 4.重購管制: 已辦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若有
                          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事,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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