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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方法
土地增值稅節稅分享
•(二)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出售(先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自移轉登記
日起2年內重購(後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
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原出售土地: 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使沒有申請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2.新購土地: (1)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1人。 (2) 地上房
屋所有權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
記。 (3) 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之情形。 (4) 面積限制:都市土
地未超過3公畝,約 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約 211.75坪。 (5)
先購後售者,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日須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3.把握機會及期限: 重購退稅無申請次數限制,自 90年 1月 1日起退稅申
請期限為5年。
• 4.重購管制: 已辦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若有
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事,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