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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以来,出于公共安全因素的考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
罗斯、意大利、越南等国的部分航空公司纷纷暂停了与中国的往返航班,个别国
家甚至对中国施加了全面旅行禁令,此举在客观上为中国公民的出行造成巨大不
便,有关“PHEIC 声明的后果究竟是什么?”随即成为热议话题。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 PHEIC 声明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IHR 为基础,但是就其
中的临时建议而言,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约束性质。
IHR 第 1 条即对临时建议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即这些临时建议属于非约束
性建议。这就意味着,世卫组织发布的临时建议并不会对成员国施加国际法上的
义务,也就是说未遵守临时建议的成员国并不会因此而承担国家责任。
(二)其他国家采取的卫生措施亦有其限制
PHEIC 声明宣布后,其他国家即应当根据世卫组织的临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卫生措施。卫生措施的具体执行虽然各有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
可以采取任意卫生措施。
根据 IHR 第五编的规定,成员国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所采取的卫生措施至少
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旅行者或交通工具确实存在公共卫生危害;
第二,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时应将干扰性降至最低;第三,原则上不得
对旅行者或交通工具实施不加区分地限制。
除了上述三个显性条件外,值得注意的是,整个 IHR 还贯穿着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科学原则,第二条原则是必要原则。任何成员国在考虑对来自事件
发生国的旅行者或交通工具采取特定卫生措施时,将上述两条原则纳入考察范围
是应有之意。
科学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国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都应当是在依据科学的基
础上做出的。具体而言,成员国只有在拥有合理的科学依据的前提下,才能对旅
行者或交通工具采取卫生措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来自中国的旅行者或交通工具
携带有新型冠状病毒就采取无差别的限制措施,那么此举就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违反了科学原则。
必要原则明确规定在 IHR 第 2 条中,它要求成员国采取的卫生措施应当避免
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必要与非必要是国际经济法中一组相当重
要且复杂的词,在《关贸总协定》中,与之直接相关的一个词是“必要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