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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essity test)。对“必要”的理解,通常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要考
虑实施某一措施在实现一个目标之中所占的比重;第二,要考虑某一措施的可替
代性,可替代性越高,其必要性越低。具体到此次疫情中,判断其他国家对中国
旅行者或交通工具的限制措施是否合理,可以通过考察限制措施在实现本国公共
卫生安全这一目标中所占的比重以及限制措施的可替代程度予以判断。
(三)其他国家采取额外卫生措施的可能性
除了可采取的卫生措施以外,IHR 第 43 条同时也授予了成员国根据国内法
和其他国际法义务执行额外卫生措施的权利。
然而,额外卫生措施的执行很有可能会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按照 IHR
的规定,“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
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 24 小时以上”即可构成明显干扰。针对这些有可能对国家
交通造成明显干扰的额外卫生措施,世卫组织仅具有要求相关国家重新考虑相关
措施执行的建议权。
此次疫情中,世卫组织特别指出:针对当前的情形,并不建议任何贸易或旅
行限制。然而针对现实中不少国家对中国的禁飞令,网络上有意见指出禁飞令实
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国际交通的明显干扰,而且指出这些禁飞令的限制过于绝对,
必要性和科学性都有待商榷。
目前,网络上一个比较热切的讨论在于:其他国家是否会考虑限制与中国的
经贸往来,进而实现变相的经济封锁?对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IHR 中针对的
国际交通是包括国际贸易的。但当前,一些国家对中国执行的禁飞令仍然局限于
客运,并不涉及货运。
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客运交通执行禁飞措施不能说完全没有
科学性和必要性。因为当前的人际传染现象已经非常明确且广泛,对跨国客运的
限制与国内某些地区暂停公路、铁路交通并没有本质差别。但相比之下,当前没
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生产的普通货物携带有且会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在这种情况
下切断中国与自身的外贸联系,不仅在科学性和必要性上,更是在经济全球化的
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贸然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