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Microsoft Word -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法律分析及后果应对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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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议                 非约束性

                                       科学原则       必要原则


                      缔约国有权采取卫生措施                        缔约国有权执行额外卫生措施


                                                         可能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


                                                          缔约国向 WHO 提供执行依据



                                                WHO 可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是否执行额外卫生措施



                                                额外卫生措施是否执行的最终决定权由缔约国享有



                   四、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应对建议

                   (一)关于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分析

                        不可抗力属于合同法理论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国际社会中对不可抗力属于

                   免责事由亦有普遍共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为第 117 条:“本

                   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四节免责部分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

                   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

                   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

                   服它或它的后果。”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明确提及“不可抗

                   力”这一名词,但是对比《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免

                   责事由的描述,不难发现,两者对于这一免责事由的内涵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知,同时其不能避免和克服。因此中方企业在国际贸易履

                   约过程中,由于此次肺炎疫情导致违约能否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的免责条款,关键在于此次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11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

                   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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