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Microsoft Word -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法律分析及后果应对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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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议 非约束性
科学原则 必要原则
缔约国有权采取卫生措施 缔约国有权执行额外卫生措施
可能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
缔约国向 WHO 提供执行依据
WHO 可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是否执行额外卫生措施
额外卫生措施是否执行的最终决定权由缔约国享有
四、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应对建议
(一)关于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分析
不可抗力属于合同法理论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国际社会中对不可抗力属于
免责事由亦有普遍共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为第 117 条:“本
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四节免责部分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
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
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
服它或它的后果。”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明确提及“不可抗
力”这一名词,但是对比《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免
责事由的描述,不难发现,两者对于这一免责事由的内涵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知,同时其不能避免和克服。因此中方企业在国际贸易履
约过程中,由于此次肺炎疫情导致违约能否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的免责条款,关键在于此次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11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
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