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Microsoft Word -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法律分析及后果应对 1.docx
P. 7
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7 条和第 118 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可
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将 2003 年“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从此次疫情影
响情况来看,与“非典”情形极为相似,中央及地方政府均发布了相应的延期复
工的政策,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各地纷纷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世卫组
织亦将此事件定义为 PHEIC,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疫情的影响已经可以满足不可抗
力事件的构成要素,应当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适用不可抗力需履行的相关附随义务
首先,根据《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遭
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 79 条和《合同法》第 118 条均明确提到了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后应当及时
通知另一方,若不通知需要承担对方遭受的相应的损失。
其次,我国《合同法》中第 119 条规定了“减损规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尽
量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就损失扩大部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方企业可以采取增
强清洁卫生措施,隔离措施等减少疫情的扩散以此减少损失。
最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规定了遭遇不可抗
力事件的当事人还应当及时履行证明义务,即证明自己遭受到不可抗力事件,而
此次肺炎疫情中,中方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委
员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以重庆为例,目前该申请通道已经开放,但存在一
定的收费,标准为根据证明的内容和复杂性收取 400 元-800 元不等的费用,如
有需要的中方企业可向其申请,并根据实际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后可以开具,一般
需提供以下几类:(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
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以及(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三)中方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虽然世卫组织将此次疫情宣布为 PHEIC 目的是为了调动全球医疗资源以共
同应对疫情并保护一些医疗系统较为薄弱的国家,并且强调不建议对中方进行贸
易或履行限制,但是作为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为主的中国企业,在此过
程中难免受到不公正对待,因此中方企业在此时更应当迎难而上,在遇到不公正
对待时,合理利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对方进行磋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