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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學科技                           CP─02      紀錄管制程序                                      V2.5

                     檔案夾書背依《文件管制程序》(CP─01)6.5 條與附件 F(檔案夾書背格

               式)標示。檔號依各部門制定之《文件與檔號編號原則》編號。


                     機密之紀錄應參照 6.7 之程序執行保護。


               6.3.5    儲存


                     紀錄應及時(最遲六個工作天)歸檔並存放於適當環境場所,須防範光照

               、受潮、污染、蟲害與質變,且由專人保管,以防止紀錄遺失與損壞。


                     電子版表單紀錄之歸檔,於〈紀錄總覽表〉之「存放位置」欄位註明

               「醫科行政文書」。


               6.4    調閱


                     歸檔的紀錄因公務需要調借時:


                     a)    被調閱之紀錄僅限在公司內部閱讀,借用人應維持紀錄之整齊與完

                          整性,且不可塗污、作記及拆卸;

                     b)    紀  錄  正  本   不  可攜出公司外,必要時應以〈文件需求申請表〉


                          (CP─01─06)申請影本或電子版。


               6.5    保存期限


               6.5.1    與產品品質相關之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相當於產品出廠後的產品壽

               命(原則為五年,若有特殊的產品壽命,則參照該產品技術文件中的說明)

               ,且不可少於三年。


               6.5.2    其他紀錄之保存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外,餘由各部門自行檢討訂定,經

               部門主管核准後實施,並註記於〈紀錄總覽表〉內。


               6.5.3    各項紀錄之保存期限,可參照《品質文件核決權限表》制定,但不可

               少於表列之年限,除註記於〈紀錄總覽表〉內,另於檔案夾書背註明。


               6.6    處理


                     逾期作廢之紀錄,若涉及機密者應銷毀,不可留存。其餘於紀錄頁面有


               效文字範圍中央區域,蓋上紅色【文件作廢章】(《文件管制程序》附件
                 2023-10-01  施行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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