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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學科技                           CP─02      紀錄管制程序                                      V2.5

               6.2.3    記錄時文字、符號及圖案應清晰、易於閱讀及易於鑑別。表單中的各

               欄位均應書寫或勾選,若欄位不適用,則以「N/A」填入;若無此項目或未


               執行此項目,則填入「無」或「─」符號,欄位不可空白。

               6.2.4    紀錄若需修改時,不宜使用修正液,應在欲修改處或欲刪除處劃上刪


               除線或雙刪除線,再於其上方或下方適當位置書寫正確之內容,更正後簽名

               或加蓋紅色【更正章】。紀錄若修改超過三處,適當時宜重新製作紀錄。

               6.2.5    表單可採用電子版型式提出傳簽。


               6.2.6    表單欄位需簽名時,應親自簽署全名為原則,不可使用印章或橡皮章

               代替(若顧客有要求,則依顧客要求執行)或預印姓名或黏貼姓名貼紙。簽


               名時應於姓名旁加註日期,且不宜超出欄位之格線。

               6.2.7    表單於記錄完成後,依《品質文件核決權限表》(WI─A009Q1)規定


               ,呈主管審查及核准。主管應詳細審查紀錄之各項資料,避免有錯誤或疏漏

               。


               6.3    鑑別、檢索、保全、保護及儲存


               6.3.1    鑑別



                     紀錄應依性質、屬性等分門別類,再按日期、編號、頁碼、字母、筆畫

               或其他排序原則,依序存放於適當的檔案夾內。


                     每一個紀錄檔案夾以存放單一表單為原則,若檔案夾中存放二種以上相

               關聯之表單紀錄╱文件時,應於〈紀錄總覽表〉(附件 A:CP─02─01)之

               「表單名稱與編號」欄位註明表單╱文件名稱與編號。


                     醫療器材檔案之設計歷史檔案、主檔案、批次紀錄檔案、風險管理檔案

               、上市後監督檔案及查驗登記檔案應依《醫療器材檔案作業指導書》


               (WI─D00301)規定建立〈檔案清單〉或〈目次表〉。檔案若已建立清單或目

               次表,並詳列各紀錄之表單名稱,可方便檢索者,〈紀錄總覽表〉之「表單

               名稱與編號」欄位註明「參閱檔案清單」或「參閱檔案目次表」,可不再詳



                 2023-10-01  施行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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