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泉州开发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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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发包给区内建筑企业。
申报要点:(1)对我区建筑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按区

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45%予以奖励。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
通过在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
的外来建筑企业,按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 45%予以奖励。
(2)对纳税较上年新增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的部分,按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35%予以奖励;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
的 40%予以奖励;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以上的部分,按
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45%予以奖励。(3)按连续三年企
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同数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65%予以奖励;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75%予以奖励;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以上的部分,按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的 85%予以奖
励。享受本项政策后则不再重复享受前两项政策,三年后享
受本区企业同等待遇。(4)我区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施
工任务发包给我区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区施工企业为牵头人
的联合体,对项目建设业主按该项目区级财政实际获得部分
的 3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出自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开管〔2020〕43 号),
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政策服务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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