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泉州开发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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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 1 年至第 2 年给予 60%奖励,
第 3 年至第 5 年给予 30%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以其前五年
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额
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 1000 万元以内(含)部分按 60%
给予奖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70%给予奖励 ;(3)
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
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总部职能、1 个业务板块、1 个省级
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各项奖励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4)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
结算,对大区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
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 10 年;(5)对大区公司应缴纳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前 5
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 5 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助;(6)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
一次性给予 24 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
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
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
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
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7)对大区公司的高层
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并在安家落户、配偶
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
引进相关优惠政策;(8)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
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招商引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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