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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鄉(鎮、市)      村(里)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申復表                        申復時間:  年  月  日

       申   基         姓名                                            (簽章)  代       理   人   姓  名                                                            (簽章)

           本
                 國民身分證
       請   資                                                                 性              別       男女              電話
                 統 一 編 號
           料

       人   欄     出生年月日                                                       戶    籍    地    址


       申   理 兒童姓名:                     身分證字號:
                 檢附相關證明
       復   由



       公   初     □維持原核定結果。
                 □建議核列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
       所   審     理由如下:


       公   核
                  承    辦    人                                     課                 長                                  鄉(鎮、市)長
       所   章


       社   複     原案核定結果:
                 原案因                                           不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
           審
       會         複審結果:
           結
                 1.□不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
       處   果     2.□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


       社   核
       會         承     辦     人                                      科           長                                   處          長
       處   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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