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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2 歲以下嬰幼兒用品補助申請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補助二歲以下嬰幼兒用品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延鄉代字第1080001155號函審議
                                                        通過暨109年02月05日延鄉社字第1090001399函公告施行

        第一點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因應少子女化的對策,落實本鄉新生嬰幼
               兒照顧,減輕嬰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提供購買育嬰用品費用,特訂定本實施要

               點。
        第二點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鄉之下列嬰幼兒:
               (1) 出生未滿二歲之嬰幼兒。

               (2) 父母其中一位設籍於本鄉滿一年以上。
               (3) 領取本項補助後同意切結三年內不得遷移出本鄉。

               (4) 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法定監護人、法定收養人照顧者,其申請人需設籍於本
                      鄉滿一年以上。

        第三點   補助項目
               (1) 嬰幼兒育嬰用品。

               (2) 嬰幼兒書籍用品。
               (3) 其他足以認定為育嬰所需用品。

        第四點   補助標準
                 1、 符合規定家庭每年得申請二歲以下嬰兒補助,每季新台幣肆仟元整,全年

                      最高合計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
                 2、 當季出生嬰幼兒,按出生月份起算,未滿三個月者,以季為計算單位,於每

                      季次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3、 本補助以一人為計算基準,雙生(含)以上者,補助費每位嬰兒依例增給。

        第五點  申請程序
                 申請人及檢具資料

                 (一)  申請人:嬰幼兒之父母、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二)  檢具資料:

                        (1) 申請表一式一份。
                        (2) 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影本一份。

                        (3)父母存摺或主要照顧者之存摺封影本。
                        (4)購置嬰幼兒用品收據正本。

                        (5) 切結書一份。
                  (三) 申請方式:

                         每季申請一次,應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
                         天),當季未申請可累計至下一季(以此類推)最多可累計金額至最後

                         一季,申請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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