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課室宣導文宣0423
P. 166
十一、 2 歲以下嬰幼兒用品補助申請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補助二歲以下嬰幼兒用品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延鄉代字第1080001155號函審議
通過暨109年02月05日延鄉社字第1090001399函公告施行
第一點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因應少子女化的對策,落實本鄉新生嬰幼
兒照顧,減輕嬰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提供購買育嬰用品費用,特訂定本實施要
點。
第二點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鄉之下列嬰幼兒:
(1) 出生未滿二歲之嬰幼兒。
(2) 父母其中一位設籍於本鄉滿一年以上。
(3) 領取本項補助後同意切結三年內不得遷移出本鄉。
(4) 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法定監護人、法定收養人照顧者,其申請人需設籍於本
鄉滿一年以上。
第三點 補助項目
(1) 嬰幼兒育嬰用品。
(2) 嬰幼兒書籍用品。
(3) 其他足以認定為育嬰所需用品。
第四點 補助標準
1、 符合規定家庭每年得申請二歲以下嬰兒補助,每季新台幣肆仟元整,全年
最高合計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
2、 當季出生嬰幼兒,按出生月份起算,未滿三個月者,以季為計算單位,於每
季次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3、 本補助以一人為計算基準,雙生(含)以上者,補助費每位嬰兒依例增給。
第五點 申請程序
申請人及檢具資料
(一) 申請人:嬰幼兒之父母、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二) 檢具資料:
(1) 申請表一式一份。
(2) 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影本一份。
(3)父母存摺或主要照顧者之存摺封影本。
(4)購置嬰幼兒用品收據正本。
(5) 切結書一份。
(三) 申請方式:
每季申請一次,應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
天),當季未申請可累計至下一季(以此類推)最多可累計金額至最後
一季,申請時間如下: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