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小市民心聲---從盼望到失望
P. 82
是,宋富美的『回任』自是屬於合理懷疑其中內幕之一。
這是我的訴訟主軸,結果我提的問題,根本不必問,因為自訴
人律師只要一句:『異議』,然後,筆錄就看到:『法官裁示證人不必
回答!』我要主張的是,證人證詞的可信性,以及證人身為司法官
員,但其守法性卻很差!結果,每個問題都是不必回答!
我想問陳瑞仁你在「上班時間」,發佈新聞指責我的報導不實,
這和你在法務部『上班業務』有何關聯?公務員發佈新聞要經長官
同意,你發佈前,長官『有沒有』同意?法務部網站有『澄清專
欄』,你的澄清稿為何不放在那裡?你 2011 年時帶著『法官協會』
去影響法案,法務部『有沒有』指示你要這麼作?上班跑去台北
『有沒有』請假?
結果林鈺珍法官全部不讓陳瑞仁回答!我的報導是邱太三遭質
疑,太太宋富美於 2011 年回任台中地院當法官,是利用『法官法』
修法時,以民進黨之政治力介入關說才順利如願,邱太三在我報導
時不作澄清,卻在兩個月後,突然提出自訴,控告我誹謗。
8 月 28 日承審法官林鈺珍開辯論庭,並傳喚證人司法院人事處
長蔡新毅、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陳瑞仁出庭作證。蔡新毅處長作證,
至少證明了幾個關鍵。司法院的人事政策是要『法官久任』,(不是
要讓像宋富美法官這樣,用 55 歲和 60 歲的上班五年時間,就可換
取『一輩子的年金福利』)。同時,在他任內兩年多,也沒有遇到像
宋富美這麼『幸運』,55 歲還能順利回任,甚至有兩個只是 50 多
歲,聲請就都沒有通過。
因為「被告」無法閱卷(大法官認定「違憲」,但台北地院還是
『繼續違憲』),加上我聲請的調查證據,林鈺珍都不同意且不得抗
告,所以卷宗我都看不到,直到開庭時才看到立法院提供的『法官
法政黨協商』記錄。
一看很巧,法官法政黨協商有『兩次開會』,一次在 2011 年 3
月,一次在 5 月,而宋富美法官提出聲請回任的表格,就是那麼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