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土地改革紀念館第10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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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容容積獎勵勵、容積積移轉
與
與增額容容積機制制
林秋秋綿
中國國土地改革革協會理事事長
系
國 國立台北大大學 不動動產與城鄉鄉環境學系
副教教授
近來因京京華城改建案案容積率的的爭議,在社社會上引起起非常多的討討論,該案的的容積率
由 392%到 560%再到 840%,涉及 3 種不同容容積機制,在在媒體的推推波助瀾下,鬧得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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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揚揚揚。
壹、京華城容容積率演演變
一開始的的 392%變為為 560%,緣自自於 1991 年,京華城所所在之工業業區變更為商商業區,
年
》
在當當時《都市市計畫工業區區檢討變更更審議規範》尚未訂定定,台北市政政府依個案案變更,要
求京京華城集團團必須回饋捐捐地 30%,而贈與台北北市作為公公園廣場使用用土地不計計容積。捐
為
地後後則以商三三用地容積率率 560% 乘乘以扣除捐地地後之 70%計算,得出出容積率為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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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華城集團一一直認為此部部分為當時時市府計算有有誤,不斷斷的向內政部部及監察院院陳情。後
來監監察院經過過調查後也函函文糾正台台北市府,北北市府於是是在 2018 年年修訂了細部部計畫將
京華華城容積率率改為 560%。這部分屬屬變更使用用分區之基準準容積率認認定問題,不不涉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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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準容積上再再額外增加容容積。
由於 2018 年修訂了了細部計畫除除將京華城城容積率改為為 560%外,也同時刪除除了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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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畫內原有的「允建樓地地板面積 120,284 平方方公尺」的保保障。對此京京華城集團又又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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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當時的的都市計畫書書所保障的的權利應包含含容積率 560%、大街街廓整體開發發以及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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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樓樓地板面積積得不低於原原已申請之之樓地板面積 120,284.39 平方公公尺等三項權權利。後
積
提起起行政救濟濟,2020 年 7 月 17 日,台北高等等行政法院判判決確定允允建樓地板面面積保障
為一一次性保障障,不能再次次適用,宣宣告京華城敗敗訴。不過時時任台北副副市長提及「一般都
市計計畫案件可可依照《都市市計畫法》法法定程序和和現有獎勵勵措施去擬定定細部計畫,再提到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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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委委會審議」。因此京華城城集團便在在 2020 年 8 月依都市計計畫程序函函送細部計畫畫變更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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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給給都發局,其中引用了了《都市更更新條例》的的綠建築、智智慧建築以以及耐震建物物設計標
準等等指標,爭爭取容積獎勵勵。最終 2021 年依台台北市容積移移轉許可自自治條例等規規定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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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轉 30%(560%×30%=168%),再加上獎勵勵容積 20%(560%××20%=112%),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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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城城原址允建建容積率共 840%。其中中京華城重重建案非屬都都市更新案案件,卻援引引都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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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積獎獎勵項目而而取得容積獎獎勵 20%尤尤其倍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