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土地改革紀念館第10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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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積獎勵優點
                        1.促進土地利用
                             容積獎勵的誘因使得地主或民間開發商選擇開發,進而促進土地利用。

                        2.提升居住品質
                             容積獎勵鼓勵私人提供更多的改善居住品質的措施,例如開放空間,不僅可
                        以增加當地居民的活動空間、公共空間,更可大幅提升生活品質。

                        3.增加公共設施
                             容積獎勵鼓勵私人提供土地,讓政府開闢公共設施,藉此提升當地居民的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居住品質。
                        4.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容積獎勵可以讓政府不須花大筆金錢便可達成政策目標,使政府的財政壓力

                        獲得舒緩。
                        (四)容積獎勵缺點
                          1.未必能落實政策目標
                             容積獎勵種非常多元,開發商往往會選擇對其最有利的容積獎勵進行開發。

                        惟開發商選擇的結果可能與政府預先所想的有所落差,例如上述增加公共設施的
                        政策目標,不是建商的最佳選擇,因此經常導致政策目標無法落實。
                          2.降低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由於容積獎勵會使得開發基地的容積率明顯高於周遭環境,導致特定區域有

                        過高的容積聚集,若在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維持不變下,當居住人口移入,便可能
                        產生環境外部性與環境容受力降低等問題。監察院在 2010  年糾正內政部,都市
                        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
                        基準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淪為建商炒作得利,認為這些所謂各種名目的容積獎

                        勵缺乏累加上限的規定,常導致有些特定基地的容積率遠高於周邊土地的容積率,
                        造成公共設施的額外負擔與周遭環境的惡化,破壞了原先都市計畫設定基準容積
                        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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