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California Buyers & Sellers Guide - Traditional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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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


               持有產權的常見方式



               加州的不動產產權可由個人以獨資或共同擁有的形式持有。當產權由兩個或多個人持有時,
               就會產生不動產的共同產權。在不同類型的產權中,產權持有的方式也有些不同。以下簡短

               摘要引用了加州土地產權協會提供的一些最常見的範例。




               獨資

               獨資為個人或能夠獲得產權的個體獨自擁有產權。常見獨資案例如下:

               1.  單身男女、未婚男女、寡婦或鰥夫:
                   未合法結婚或未建立家庭伴侶關係的男性或女性。例如:買方 Bruce,單身。

               2.  已婚男人或女人作為他或她的唯一財產:
                   已婚男人或女人,希望單獨以他或她的名義獲得產權。為產權提供保險的產權公司將要求獲得產權
                   的已婚男女的配偶明確放棄或放棄其對財產的權利、產權和利益。這確立了配偶雙方都希望將財產
                   的產權授予配偶,作為該配偶的唯一和獨立財產。同樣的規則將適用於同性已婚夫婦。例如:買方
                   Buyer ,已婚男子,他唯一的獨立財產。

               3.  作為其唯一財產的同居伴侶:
                   希望僅以他或她的名義獲得產權的家庭伴侶。為產權提供保險的產權公司將要求獲得產權人的國內
                   合夥人明確放棄或放棄其對財產的權利、產權和權益。這確立了兩個同居伴侶都希望將財產的產權授予
                   伴侶,作為該人的唯一和獨立財產。例如:買方 Buyer ,已登記的國內合夥人,作為他的唯一獨立財產。


               共同擁有

               兩人或多人擁有的財產的產權可以透過形式歸屬:

               1.  共同財產:
                   已婚人士或同居伴侶共同擁有的財產屬於產權歸屬的一種形式。共有財產不同於單獨財產,後者是在
                   婚前或同居伴侶關係之前通過單獨的贈與或遺贈、在合法分居後獲得的財產,或以書面形式同意財產
                   為配偶所有。

                   在加州,轉讓給已婚人士或同居伴侶的不動產被認定為共有財產,除非另有說明(即通過贈與、遺贈
                   或協議獲得的財產)。由於所有此類財產均平等擁有,因此雙方必須簽署所有轉讓財產或將其用作貸
                   款擔保的協議和文件。每位業主均有權以遺囑方式處分其一半的共同財產。例如:買方 Buyer 和買方

                   Barbara ,夫妻,登記為共同財產,或者 Sally Smith 和 Jane Smith ,同居伴侶,登記為共同財產制。
                   同性伴侶的另一個例子: Sally Smith 和 Jane Smith ,她們已結婚,登記為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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