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
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提名
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上
级组织审批。
地方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
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 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
指定。
新建、改建、撤并地方组织,应当报中
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
年。 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
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
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委员会在同级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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