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九三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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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
           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提名
           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上

           级组织审批。
               地方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
           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 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
           指定。
               新建、改建、撤并地方组织,应当报中
           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

           年。 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
           期举行,其任期相应调整。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
           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委员会在同级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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