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九三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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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直辖市的区)两级。
            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
        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
        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
        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

        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 社员大会或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
        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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