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直辖市的区)两级。
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
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
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
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
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 社员大会或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
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