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可以设立
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常
务委员会和主席(主委)会议领导下的工
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
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
表性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
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
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根
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部
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加强人员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
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上级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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