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
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
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上级组
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
委会议、同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社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
条件的地方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
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同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
持本级组织工作。 主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一位副主
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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