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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成熟起来。 (322)

       (322) 罗伯特·欧文是合作工厂和合作商店之父,但是正如前面所指出的,

他不像他的追随者那样,对这些孤立的转变要素的作用抱有任何幻想①。他不

仅在自己的试验中实际地以工厂制度为起点,而且还在理论上说明工厂制度
是社会革命的起点。 376 莱顿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菲瑟灵先生,在 1860 年至
1862年出版的著作《实用国民经济手册))(这部著作以最适当的形式说出庸俗
经济学的一切庸俗主张)中竭力赞成手工业生产、反对大工业时,似乎也感觉
到了类似的东西一一〔第四版注:英国立法通过相王矛盾的工厂法、工厂法扩

充条例、工场管理法而制造的"一起又一起的诉讼纠纷" (第264 页②) .最终变

得使人无法容忍了,因此在 1878年的工厂和工场法377 中把所有有关的立法汇
编成一部法典。当然这里不可能对这部今天还有效的英国工业法典提出详细
的评论。只指出下列各点就够了。法令约束的范围,1.纺织工厂。在这里几乎一

切情况都和以前一样:时以上的儿童每天准许劳动5÷ 小时,或者每天劳动

6 小时,星期六休息 g 少年和妇女前5 天每天劳动 10 小时,星期六最多不得超过

寸小时。一2 非纺织工厂。这里的规定比过去更接近于 1 中的各项规定,

但仍有些对资本家有利的例外,而且在某些场合,只要得到内务大臣的特别许
可,这些例外还可以扩大。一-3. 其定义和过去的法令大体相同的工场。要是
它们雇用儿童、少年工人或者妇女,就要受到同非纺织工厂大致相同的待遇,
但在细节上又规定较宽。一-4. 不雇用儿童或少年工人,只雇用 18 岁以上的男
女工人的工场。对这一类工场规定得更宽。一-5. 只由家庭成员在自家住宅劳
动的家庭工场。关于这类工场的各项规定更具有弹性,同时还限定:视察员如
果没有得到内阁或法院的特别许可,只准进入那些并非同时兼作住宅的房间$
最后,家庭范围内的草辫业、花边编织业、手套业完全不受约束。尽管这个法令
有这些缺点,但它和 1877 年3 月 23 日的瑞士联邦工厂法一样,一直还是这方面
的一部最好的法律。把这个法令同提到的瑞士联邦工厂法比较一下特别有意
思,因为这种比较十分清楚地表明了两种立法方法的优缺点:一种是英国的、
"历史的"、从一个一个案件着手的立法方法 1 另一种是大陆的、以法国革命传
统为基础的、更为概括的立法方法。可惜,英国这部法典在工场中施行时,由于

视察人员不足,大多仍然是一纸空文。一一弗·恩. )

      ①见本卷第346 页。-一编者注
       ②见本卷第 347 页。一一编者注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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