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东方商人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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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企业
ORIENTAL BUSINESSMAN
规避法定责任的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吗避法定责任的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吗??
规
【简要案情】曹某于 2007 年 7 月 6 日入职某热 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 2014年 8月 1日至 2015年
电公司,从事皮带工岗位工作。入职后,为民服务 7 月 31 日、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社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将曹某 2016 年 8 月 11 日,协力公司向曹某发出告知书,载
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2008 年 7 月 1 日,宏太公司 明双方劳动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到期终止,到
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 时不再续签。曹某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热电公司支
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种仍为皮带工,合同期限为 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予受理,曹某诉至法院。
2 年,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 法院认为,曹某实际为热电公司招用,但热电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2010 年 7 月 公司却先后通过为民服务社、宏太公司、协力公司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与曹某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其派遣至本单位从事
6月30日。 岗位、地点均无任何变化的工作,热电公司的这种
2014 年 8 月,协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 做法是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因
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 曹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热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种仍为皮带工,合同期限为 1 年,期间签订了二次 对该主张应予支持。 (来源:劳动法苑)
显
显失公平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否可撤销失公平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否可撤销??
【简要案情】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 双方约定的 28000 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
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 年 1 月 1 日,陈 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
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 年 12 月 4 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
日 ,经 派 出 所 调 解 ,建 筑 公 司 支 付 陈 某 赔 偿 款 待遇,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
28000 元。2016 年 12 月 26 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 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2017 年 3 月 14 日,经苏州市劳动能 (来源:劳动法苑)
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2017
年 10 月 27 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通
知书,再次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后陈某向
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
付。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
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
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
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 76134.9元,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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