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货币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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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
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成文法的尴尬。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
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
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
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
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
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
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因为
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
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
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
5,判例法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判例法要求在判决书中详
细论述判决理由,并公之于众,公众在了解先例的同时获得具体生动的预期,减少由
于司法专业性极强产生的社会隔离感 。人们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
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润滑剂。
6,判例法有利于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由于所有判例都是公开的供世人查阅、研
究,使得这一凝聚着法官智慧、学识与心血的劳动成果不至于被束之高阁,形成浪费。
7,判例法法官并非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法律的创造者,这就给法官提
出很高的要求,可以推动法官恪尽职守。因为法官作出的判决将被后人引用,所以在
实行判例法国家,法官不仅要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
此,在这些国家法官队伍中涌现一大批法学家,英国的丹宁、美国的约翰•马歇尔和
威廉姆斯•道格拉斯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以上七点仅仅是作者眼中对英美法系的个人见解,并不足以囊括它全部的真相,
也没有列出它的缺点。 除英美外,其他更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
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由于大陆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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