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No.23 關照季刊 Aug 2025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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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2025



             逝者與家屬之外貌、穿著、語言、信仰、                            第七章 工作人員倫理態度與自
             性傾向或背景等,避免造成團隊內部或對                                           我修養
             外的不當觀感。
             第  四  條   工作人員不得向家屬收受紅                       第 一 條 工作人員應注意自身情緒與身心
             包、禮物或任何形式之私下酬謝,亦不得                           狀態,若有重大喪失、情緒困擾或心理耗
             藉機推銷個人或非經認可之商業服務。                            竭,應主動尋求支持與資源,避免影響服
                                                          務品質與陪伴效能。
             第 五 條  工作人員之間應建立正向合作
             與溝通習慣,主動支援他人、不卸責、不                           第  二  條  工作人員應持開放與敏感的態
             推諉,共同維持殯儀服務流程之順暢與品                           度,理解多元文化、性別認同、宗教信仰
             質。                                           與語言差異,避免個人經驗或偏好作為唯
                                                          一判準。
             第 六 條  面對主管、資深人員或新進同
             仁,應以尊重與回饋為原則,不以職務或                           第 三 條 不論逝者年齡、死因、社會地位
             資歷壓制他人,鼓勵提出改善意見,營造                           或過往背景,皆應本持「人之尊嚴不因死
             安全溝通文化。                                      亡而終止」的精神,以一致的態度提供服
                                                          務。
                                                          第 四 條 工作人員應持續進修殯葬知識、
               第六章 工作人員與家屬之間                              悲傷輔導、宗教文化等相相關知識,並定

                                                          期參加內部訓練或交流,提升自我服務品
             第 一 條 在任何殯葬服務過程或儀式中,
             不得以協助儀式、整理等名義,對家屬進                           質與殯葬倫理實踐能力。
             行未經同意之肢體碰觸,尤其涉及敏感部                           第 五 條 定期舉辦反思會議或交流,讓工
             位之接觸更屬違法行為,應特別謹慎。                            作人員得以分享實務經驗、情緒壓力、學
             第 二 條 工作人員應保持專                               習心得,深化自我修養與倫理實踐。
             業態度並與家屬適當互動,
             避免因哀傷陪伴過程中,產
             生不當的情感依附、個人聯
             絡或發展私人關係,致影響
             服務客觀性。
             第  三  條  對家屬所作之宗
             教、儀式、場地、用品等選
             擇應充分尊重,並依其需求
             提供合適的說明與後續支持
             服務,不可強迫或操控其決
             定。

             第 四 條 面對表現出極度悲
             傷、情緒崩潰或無力決策的
             家屬,工作人員應適時轉介
             社工、心理師、宗教師等相
             關資源,提供家屬必要的悲
             傷輔導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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