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No.23 關照季刊 Aug 2025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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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2025
逝者與家屬之外貌、穿著、語言、信仰、 第七章 工作人員倫理態度與自
性傾向或背景等,避免造成團隊內部或對 我修養
外的不當觀感。
第 四 條 工作人員不得向家屬收受紅 第 一 條 工作人員應注意自身情緒與身心
包、禮物或任何形式之私下酬謝,亦不得 狀態,若有重大喪失、情緒困擾或心理耗
藉機推銷個人或非經認可之商業服務。 竭,應主動尋求支持與資源,避免影響服
務品質與陪伴效能。
第 五 條 工作人員之間應建立正向合作
與溝通習慣,主動支援他人、不卸責、不 第 二 條 工作人員應持開放與敏感的態
推諉,共同維持殯儀服務流程之順暢與品 度,理解多元文化、性別認同、宗教信仰
質。 與語言差異,避免個人經驗或偏好作為唯
一判準。
第 六 條 面對主管、資深人員或新進同
仁,應以尊重與回饋為原則,不以職務或 第 三 條 不論逝者年齡、死因、社會地位
資歷壓制他人,鼓勵提出改善意見,營造 或過往背景,皆應本持「人之尊嚴不因死
安全溝通文化。 亡而終止」的精神,以一致的態度提供服
務。
第 四 條 工作人員應持續進修殯葬知識、
第六章 工作人員與家屬之間 悲傷輔導、宗教文化等相相關知識,並定
期參加內部訓練或交流,提升自我服務品
第 一 條 在任何殯葬服務過程或儀式中,
不得以協助儀式、整理等名義,對家屬進 質與殯葬倫理實踐能力。
行未經同意之肢體碰觸,尤其涉及敏感部 第 五 條 定期舉辦反思會議或交流,讓工
位之接觸更屬違法行為,應特別謹慎。 作人員得以分享實務經驗、情緒壓力、學
第 二 條 工作人員應保持專 習心得,深化自我修養與倫理實踐。
業態度並與家屬適當互動,
避免因哀傷陪伴過程中,產
生不當的情感依附、個人聯
絡或發展私人關係,致影響
服務客觀性。
第 三 條 對家屬所作之宗
教、儀式、場地、用品等選
擇應充分尊重,並依其需求
提供合適的說明與後續支持
服務,不可強迫或操控其決
定。
第 四 條 面對表現出極度悲
傷、情緒崩潰或無力決策的
家屬,工作人員應適時轉介
社工、心理師、宗教師等相
關資源,提供家屬必要的悲
傷輔導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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