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大数据
P. 23

国企混改









            (三)员工持股激励计划

                 拟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将
            员工持股方案、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监事会书面意见、员工持股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法律意见

            书报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备案。
                 可简化审批流程如图:






















                                           三、具体审查注意事项



            (一)混改方案

                 1. 国企混改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2. 国企混改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做好评估工作,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国企混改涉及由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混改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二)国有产权转让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

            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2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